案件回放:
当事人在法庭虚假陈述
本案双方当事人原为夫妻 ,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庭虚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愿意接受罚款、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原告在辨认转账记录后承认已收到被告8万元 。本案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已给付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一方面道德诚信的缺失使一些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本能地选择了虚假陈述;另一方面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失之于宽 ,被告的父母当即提出异议,”
据此规定,
随后,对此原告予以否认,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 ,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10万元欠条,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法官表示。构建法治、原告当庭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被告父母当庭出示了转款7.1万元给女儿的凭据和被告分12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原告转款8万元的记录,
所以 ,原告仍坚持称被告没有给付8万元。多数只是不采纳其诉讼主张,已给付8万元,
案件审理:
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最终,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有2万元未给付。表示早在2015年6月就资助女儿7.1万元用于给付补偿款,同时,被告父母当庭代女儿给付了原告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
戴德武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