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辆丢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担责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 ,物业位租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收车失当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金车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辆丢管理服务义务 ,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担责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物业位租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收车失当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金车GMG联盟客服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辆丢
2016年 ,担责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对此,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造成车辆丢失 ,该车辆丢失,
综上条款,均成立保管合同,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24小时专人值班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 ,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
本案中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而车辆被盗 ,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