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该案以撤诉结案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最后,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
法官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